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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重点公园的通知

    建城[2009]2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 

    经有关城市人民政府申报,所在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推荐,按照《国家重点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建城[2006]67号)规定,经研究,批准北京市中山公园等10个公园为第三批国家重点公园。 

    希望被批准的国家重点公园,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保护利用规划,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对其独特的自然景观或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制定有效的保护措施。有关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对国家重点公园进行检查和跟踪监督,切实做好国家重点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第三批国家重点公园名单

    1、北京市中山公园 

    2、北京市景山公园 

    3、北京市香山公园 

    4、北京市紫竹院公园 

    5、北京市陶然亭公园 

    6、重庆动物园 

    7、银川市中山公园 

    8、柳州市柳侯公园 

    9、长沙市湖南烈士公园 

    10、新绛县绛守居园池公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