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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审查规程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建设行为,保障城市绿化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和《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凡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城市建设项目,其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工作纳入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城市建设项目竣工后,报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单位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二)建设工程红线图(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意见书(复印件);

    (四)经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方案;

    (五)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测量报告;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将绿化规划设计方案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分期实施的城市建设项目,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批复方案,分期踏勘审查配套绿地指标。

    第六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踏勘审查。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前,应当通知报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单位派员到现场配合踏勘审查工作。

    第七条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主要审查配套绿地指标是否符合审批方案(图纸)的要求,其内容是:

    (一)城市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是否满足批准的绿地率指标;

    (二)配套绿地指标涉及的绿地面积的计算,是否依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核定。

    第八条城市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指标等内容符合相关要求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意见书》。

    城市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指标等内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意见书》中注明不符合的内容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对确有困难达不到批准绿地率指标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审批手续。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建设项目,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暂不予以验收:

    (一)建设项目绿地指标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审定批准图纸的各项规定的;

    (二)需报送的资料未整理齐全的;

    (三)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范围内场地未腾清完毕的。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手续未办理完毕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验收手续。

    第十二条本规程自2009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