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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心城重点地区景观灯光发展方案
八、实施步骤 2008年:完成市景观灯光发展布局方案,指导相关区开展景观灯光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形成科学布局、合理安排、具有一定示范性的工作思路和框架,为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相关规范的修订提供依据和参考。 2009年:以建国60周年和世博会举办前的演练为契机,基本完成中心城区景观灯光建设。 2010年:3月底之前,全面完成中心城区景观灯光建设,建立和落实长效管理机制,5月至10月全面做好世博会景观灯光保障工作。 世博会后:优化和提升中心城区景观灯光水平,推进郊区(县)景观灯光建设。 九、保障措施 1.重点地区景观灯光建设推行“三同时”,即景观灯光设施与主体建构筑物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参与设计方案评审和工程验收。项目建设资金应包括景观灯光建设费用。 2.核心区域实行景观电价,对连入市、区控制中心的景观灯光设施,由市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与市电力公司提出方案,报市政府确认,给予电价优惠。 3.以市、区两级景观灯光控制中心为平台,实现计算机控制对重点地区内在建区域的全覆盖和市、区控制中心信息的互联、互通。 4.各区在制定具体方案和实施过程时,根据附件二要求,应体现区域特色、鼓励创新,并完善运营管理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