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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园林绿化养护市场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区绿化的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范围内从事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单位、园林绿化养护企业和有关单位。各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主管本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工作。市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受市城管局委托具体负责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起草年度养护招标计划和园林绿化养护招标项目的登记;

    (三)指导、检查、监督有关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工作;

    (四)负责制定养护考核标准及办法,定期实施检查考核。

    第四条下列园林绿化养护项目必须经过招投标:

    (一)市、区财政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10000m2以上或年养护经费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绿地项目(不包括专类公园、苗圃);

    (二)已向社会进行招标养护的项目。

    第五条园林绿化养护项目招标实行招标单位负责制,招标单位为园林绿化设施的产权人或管理人。

    第六条招标人需要进行园林绿化养护招标的,应当向市园林局申请办理项目登记。

    招标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方予以登记: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已确定接收单位,施工单位保活期满一年且整改验收合格;

    (二)该项目所需各项技术资料及图纸已具备;

    (三)招标项目已列入年度养护计划;

    (四)养护的资金来源已落实。

    第七条园林绿化养护项目可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其中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需事先征得市园林局同意。

    采取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宁波市城管网、宁波园林绿化网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组织发布园林绿化养护项目招标信息,告知养护项目规模、相应条件、资质要求情况和获取招标相关资料方式等内容。

    

    公开招标的,经资格审核有效的投标单位应当不少于三家,少于三家时,应当重新发布招标信息,或经市园林局同意,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但应当将报名并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作为投标邀请对象。

    当符合招标条件的投标企业,超过规定招标数时,招标单位应以抽签的方式,确定投标单位。

    采取邀请招标,招标人应当向三家(含)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养护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一)原绿地养护单位或其他招标绿地的养护单位;

    (二)在养护周期内,市级养护管理考核中,考核分数有3次达到98分以上,其他在95分以上的。

    发出邀请投标书后,实际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园林绿化养护招标的:

    (一)组织招标工作小组;

    (二)编制招标计划、方案及招标文件,并报市园林局审定;

    (三)组织发布园林绿化养护招标信息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投标人申请投标,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人;

    (五)向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图纸、技术资料等,并收取投标保证金;

    (六)建立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七)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八)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九)组织评标,决定中标人;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养护承包合同。

    采取邀请招标的可以适当从简。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将养护项目的主要内容、合同要素、评标定标原则等说明清楚。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要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领取招标文件的养护企业。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经市园林局认可后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细则报送市园林局,市园林局应当在七日内审核完毕。

    第十一条编制标底应当以招标文件、图纸及有关资料为依据。

    第十二条养护项目的评标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复合标或商务标的形式。

    第十三条标底一经审定应当密封保存至开标,严禁泄露。标底一旦泄露,应当重新开标,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并追究责任方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对参加投标的绿化施工企业进行资质审查。

    参加投标的绿化施工企业,向招标人递交投标申请书时,应当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投标人在递交投标书时,须缴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按养护工作量收取,最高不得超过本养护项目养护经费的5%。保证金可以使用现金、支票、汇票等,中标单位的保证金可转入养护押金。

    第十六条投标人发现投标书有误,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以正式函件的方式补充、更正,其他方式无效。

    第十七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市园林局及招标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开标时,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席,工作人员应当当众启封标书,宣布各投标人标书的主要内容、公布最终合理标底。

    第十八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其为无效:

    (一)未按规定密封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字迹模糊、辩认不清或内容不全的;

    (三)未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开标会议的;

    (六)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事项的。

    第十九条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成员的总人数应当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从市园林绿化养护评标专家组中以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

    园林绿化养护评标专家组由市园林局会同各区城管局负责组建。

    评标专家与投标单位有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专家人员比例应符合有关规定。

    评标专家组的名单在中标结果公布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条自开标到定标时间一般不超过七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评标小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评标细则对投标文件进行公正、科学、合理的评选,并列序推荐中标候选单位。

    招标人根据评标专家组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专家组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评标结束后,评标结果应当及时在宁波市城管网和宁波园林绿化网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抄送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二十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并将合同报市园林局备案。合同主要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投标书的主要内容相一致,合同价应等于中标价,并明确约定养护期限为两年及有关违约责任。

    中标人应当就承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二十四条中标单位逾期不签订合同的视作放弃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抄告市园林局,并按候选中标单位的前后顺序确定中标单位,报市园林局同意后与其签订合同。

    第二十五条招标结束后,招标单位应当向其他未中标单位返还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园林绿化养护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市、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成立养护督查考核组,市养护督查组由市园林局负责组建,每季一次对各区园林绿化养护情况进行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区养护考核组由各区城管局组建,负责辖区内园林绿化养护的日常管理和考核,考核每月不少于一次,并向养护单位通报(抄报市园林局)考核结果。

    第二十七条中标人在养护周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园林局初审,报市城市管理局批准可直接签订下一轮养护承包合同:

    (一)连续两年被评为市级园林绿化养护示范点的;

    (二)市级养护考核分数累计四次在98分以上,其他均在95分以上的;并且区级养护考核分数累计12个月在98分以上,其他月份均在95分以上的。

    第二十八条各区根据辖区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移交情况,在每年10月份向市园林局申报次年度绿地养护招标计划书。

    市园林局根据各区上报计划进行初审,编制年度招标计划报市城管局批准。市城管局统一下达年度绿化养护招投标计划。

    市城管局将审定后的年度招标计划列入城管城市维护经费计划,并将所涉养护经费划转市园林局,由市园林局根据实施情况拨付至各区城管局。

    鄞州、镇海、北仑绿地养护招标自行组织实施,报市园林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列入招标范围的绿地养护经费,按甬财政期[2002]313号文件精神执行,即新增招标绿地养护经费由市补助50%,区财政承担50%。

    鄞州、镇海、北仑养护经费由各区财政负责安排解决。

    第三十条符合交付条件的绿地,接收时间与招标时间之间的过渡期的养护由接管单位委托相关专业单位先行养护,并列入考核范围,养护经费按中标价结算。

    第三十一条依照本办法应当实施招标而未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直接指定养护单位的,或有其他违法本办法规定情形的,由市城管局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5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日发布实施的《宁波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甬城管一[2002]1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