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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施工控制扬尘污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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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绿化施工控制扬尘污染管理规定

    京绿地发[2007]4号 



    为了控制和降低城市绿化工程施工中扬尘污染,实现专业化施工、科学化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承担城市绿化施工的绿化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或本市颁发认可的城市绿化工程施工资质。没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严禁从事城市绿化施工。

    二、在绿化施工过程中,要因时因地采取以下措施控制扬尘污染。

    (一)在进行场地平整、换土、原土过筛等工程时,4级风以上天气停止施工。

    (二)土地整理工作结束尚未进行建植的,要适时洒水防尘或覆盖,4级风以上天气必须及时洒水防尘。

    (三)植树挖掘出的坑土,必须加以整理、拍实、覆盖。

    (四)4级风以上天气不得进行大树移植。大树移植后所形成的穴坑,必须随移随填。大树移植后的场地必须及时恢复绿化。

    (五)绿化生产垃圾,重点地区、主要干道要做到随产随清,其它地段要在24小时内清理干净,达到场光地净。

    (六)园林绿化施工场地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围挡。

    (七)绿地内市政、电信等配套工程必须在工程完工后1周内恢复绿地景观,做到场光地净,不留裸露土地。

    (八)在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及路边便道地区)进行绿化施工时,要进行必要的铺垫,做到黄土不落地。产生的弃土、垃圾等要随时清运,不得在道路旁堆放,完工后及时进行清扫。

    (九)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应当采取铺垫措施。不得带泥土上路。

    三、施工现场必须树立明显的告示牌,注明工程名称、施工单位、施工期限、防尘降尘要求、工程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四、本市将控制扬尘污染纳入招投标考核指标。凡公开招标的绿化工程,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绿化施工控制扬尘污染的要求。

    五、签定绿化施工协议,应当明确绿化施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控制扬尘污染的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可行有效的控制扬尘实施方案,确定控制扬尘污染监督员,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对绿化施工工地管理不力的绿化施工企业,要将扬尘污染项目、程度等信息纳入企业诚信管理。不重视防控以及防控不得力造成扬尘污染的绿化工程,不得申报绿化优质工程。

    七、因企业管理等原因造成较大范围或较重扬尘污染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