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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造林技术规程


    12抚育管护

    12.1松土除草

    12.1.1造林后应及时进行松土除草,与扶苗、除蔓等结合进行,做到除早、除小、除了,对穴外影响幼树生长的高密杂草,要及时割除。连续进行3~5年,每年1~3次。有冻拔害的地区,第一年以除草为主,可减少松土次数。

    12.1.2松土除草应做到里浅外深,不伤害苗木根系,深度一般为5~10cm,干旱地区应深些,丘陵山区可结合抚育进行扩穴,增加营养面积。

    12.1.3化学除草,根据不同树种和灌草种类,可选用适宜的化学除草剂除草。

    12.2补植、补播造林成活率不合格的造林地,应及时进行补植补播或重新造林。植苗造林的补植应用同龄大苗。飞播造林和封山(沙)育林地要根据成苗和成效情况适时进行必要的补植补播。

    12.3幼树管理

    12.3.1间苗。播种造林,在幼树生长稳定后,应进行1~2次间苗定株,使单位面积株数达到造林密度要求;薪炭林不需间苗。

    12.3.2根据林种和树种需要,应适时进行除蘖、修枝、整形等抚育工作。风沙危害严重地区的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的树木要控制修枝。

    12.3.3平茬复壮。对具有萌芽能力的树种,因干旱、冻害、机械损伤以及病虫兽危害造成生长不良的,应及时平茬复壮。

    12.3.4混交林可采用修枝、平茬、间伐等措施调节各树种之间的关系,保证其正常生长。

    12.4对新造林地要进行封禁保护,不准进入林地放牧和打柴,可以有计划地割草;易受冻、旱害的针叶树造林,当年冬季应采取覆土、盖草等防寒(旱)措施。

    12.5要做好林木的病虫兽害防治工作。

    12.6速生丰产用材林和经济林要集约经营,有条件的要适时灌溉、施肥和合理修枝。

    12.7林农间作

    12.7.1林农间作方式

    12.7.1.1以林为主方式

    造林初期间种农作物,一般2~5年,以耕代抚,确保林木生长,要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林木郁闭后,停止间作。

    12.7.1.2以农为主方式田间以行状、窄带状植树,长期实行间作。

    12.7.2间种作物和树种的选择

    林地间种农作物,以矮杆豆类为宜,不应种植高杆和攀缘作物;田间种树,应选择深根性、枝叶较稀疏和经济价值高的树种。

    13造林施工设计

    13.1国有林场造林、集体造林、合作造林、重点工程造林和具有一定规模的其他形式的造林,应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造林规划设计和施工设计。

    13.2按照国家计划和造林规划设计(国有林场按造林总体设计),造林施工单位在造林前一年编制施工设计书,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13.3造林施工设计是以小班或施工地块为单位,通过现地调查实测,复核立地条件类型,将造林规划设计的各项技术措施进一步具体化。

    13.4造林施工设计的主要内容

    林种、树种、整地、造林方法、密度、苗木、抚育管理、机械工具、施工顺序、时间、劳力安排、经费预算、病虫兽害防治等以及有关图表。面积较大的,还应做出林道、封禁保护、防火设施的设计。

    13.5造林施工设计应由调查设计单位或由县、乡林业工作站在施工单位配合下进行。国有林场造林可自行施工设计。

    13.6没有施工设计或虽有设计但未经批准的,不得施工。施工设计一经批准,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局部变更时,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14检查验收

    单位先行全面自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复查和核查。

    14.2造林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对各项作业随时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造林结束后、进行全面检查验收;造林一年后对造林成活率要进行检查,合格的由检查验收组负责人签发检查验收合格证,不合格的,施工单位要及时补植,合格后再发检查验收合格证。检查验收合格证一式三份,验收单位、施工单位、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各一份。造林后3~5年进行造林保存率检查。

    14.3造林面积检查,用仪器实测,或按施工设计图逐块核实。

    14.3.1造林面积按水平面积计算。

    14.3.2凡造林面积连续成片在0.067hm2以上的,按片林统计。

    14.3.3乔木林带和灌木林带两行以上(包括两行)、林带宽度在4m(灌木3m)以上,连续面积0.067hm2以上,可按面积统计。

    14.4造林成活率检查

    14.4.1采用佯地或样行方法检查造林成活率。成片造林面积在10hm2以下、10~30hm2、30hm2以上的,样地的面积应分别占造林面积的3%、2%、1%;防护林带应抽取总长度的20%林带;每100mm检查10m。样地和样行的选择实行随机抽样。山地的幼林调查,应包括不同部位和坡度。

    14.4.2植苗造林和播种造林,每穴中有一株或多株幼苗成活均作为成活一,株(穴)计数。

    14.4.3造林平均成活率按以下公式计算:

    平均成活率(%)=∑(小班面积×小班成活率)/∑小班面积

    小班成活率(%)=∑样地(行)成活率/样地块数

    样地(行)成活率(%)=样地(行)成活株(穴)数/样地(行)栽植总株(穴)数×100

    平均成活率保留一位小数。

    14.5人工造林评定标准

    14.5.1合格

    14.5.1合格

    年均降水量在400mm以上地区及灌溉造林,成活率在85%以上(含85%);

    年均降水量在400mm以下地区,成活率在70%以上(含70%)。

    14.5.2补植

    年均降水量在400mm以上地区及灌溉造林,成活率在41%~85%(不含85%);

    年均降水量在400mm以下地区,成活率在41%~70%(不含70%)。

    14.5.3重造

    成活率在41%以下(不含41%)。

    14.5.4速生丰产用材林,分别按树种专业标准检查验收。

    14.6造林合格面积计入造林面积;造林不合格的,经补植或重造合格后再计人造林面积。

    14.7造林保存率检查。人工造林后3~5年,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自查)根据造林施工设计书和检查验收合格证,对造林面积保存率、造林密度保存率、经营和林木生长情况组织检查,其结果计入档案。

    15造林技术档案

    15.1造林技术档案是分析造林生产活动,评价造林成效,拟定经营措施的依据,以小班为单位建立造林技术档案。

    15.2国有林场造林、集体造林、合作造林、重点工程造林和具有一定规模的其他形式的造林,要建立造林技术档案及其管理制度。

    15.3造林技术档案主要内容造林设计文件、图表,整地方式和标准,林种、造林树种、造林立地条件、造林方法、密度,种苗来源、规格和保湿措施,抚育管理,病虫兽害种类和防治情况,造林施工单位、权属、施工日期,施工的组织、管理、检查验收和造林保存率检查情况,各工序用工量及投资等。

    15.4根据造林树种、立地条件,建立永久性的标准地,连续记载经营管理活动和林木生长等情况。

    15.5县、乡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场,要建立造林技术档案,并确定专人负责,坚持按时填写,不要漏记和中断,不得弄虚作假。技术档案要由业务领导和技术人员审查签字,并逐步实行技术档案的现代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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