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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种用林木种子(苗)进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林场发[2009]2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了加强种用林木种子(苗)进口的审批与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一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3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09]50号)等规定,我局制定了《种用林木种子(苗)进口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种用林木种子(苗)进口管理实施.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