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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

    根据《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建城[2005]16号)规定,经有关城市人民政府申报,所在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推荐,现批准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固城湖城市湿地公园、山东省昌邑市潍水风情湿地公园、福建省厦门市杏林湾湿地公园为国家城市湿地公园。

    希望被批准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坚持“重在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良性发展”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建立健全保护管理机构,按照《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导则(试行)》(建城[2005]97号)编制保护规划,划定保护范围,严格保护管理。

    有关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对本地区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保护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监督,切实做好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维护城市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特性、基本功能和生态平衡,提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湿地保护意识,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