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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评审结果的公示(4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园林绿化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各申报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我部对申请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升级和延续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了评审,现将评审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时间从2011年11月16日至11月29日,请有关主管部门通知本地区相关企业及时查阅。

    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申报企业可提出陈述意见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证书类需提供原件和扫描件,其他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陈述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受理办(邮寄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

    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及个人,可在公示期间向我部办公厅或城市建设司书面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要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真实的联系电话、地址和邮编。

    联系电话:城市建设司园林绿化处010-58934023.

    办公厅受理办010-58933701.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审查意见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