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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申报园林绿化三级企业资质延续审查意见的公示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9]157号)、《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建城[2009]158号)、《浙江省建设厅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和《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浙建城[2010]22号)等文件精神,本着严格标准,实事求是,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原则,我局第四季度组织人员对申报园林绿化三级企业资质延续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截止期为12月1日。
审查意见中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的,由各县、市(区)主管部门通知申报企业将核实材料上报我局。申报企业对审查意见有疑义需要申诉的,可以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向我局申诉。书面说明材料可以对原申报资料进行解释,但不得增加新的材料。同时,根据有关核实材料一并在浙江省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系统做修改。核查事项和申诉材料应于12月1日前上报我局,逾期不予受理。 任何单位及个人12月1日(以邮戳为准)前以书面形式向我局反映。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有具体事例、内容。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明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丽水市建设局城管处邮政编码:323000 电话:2272413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2011年第四季度园林绿化三级企业资质延续初审情况 序号 公司名称 初审意见 备注 1 浙江剑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CYLZ.浙.0151.叁) 达标 资质延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