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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布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按照《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建城〔2005〕16号)规定,经贵州省、甘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推荐和我部组织专家评审,批准贵阳红枫湖—百花湖城市湿地公园、张掖高台黑河湿地公园为国家城市湿地公园。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要坚持“重在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良性发展”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保护管理机构,按照《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导则(试行)》(建城〔2005〕97号)编制保护规划,划定保护范围,严格保护管理。贵阳红枫湖—百花湖城市湿地公园保护规划要与《红枫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相衔接,规划范围内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按程序上报有关部门。

  各省(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切实做好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工作,维护城市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特性、基本功能和生态平衡,提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湿地保护意识,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