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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部直属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3年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建科[2009]29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范围和类别

  (一)申报的科技项目,应体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重点技术。即属于下列技术之一: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开发应用技术,新能源建筑应用技术,节地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技术,城镇供水节水与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技术,新型建筑材料开发与利用技术,城镇垃圾处理与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新农村建设适宜技术,新型建筑结构、施工技术与质量安全技术,城市道路交通技术,信息化应用技术。

  (二)科技项目分为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和国际科技合作4类。

  1.申报软科学研究类的项目,应重点研究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技术政策、产业政策、发展战略与规划等密切相关的,能够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战略性、前瞻性、政策性的问题。

  2.申报科研开发类的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较好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对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整体技术进步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3.申报科技示范工程类的项目,根据示范的主要内容,具体分为: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示范、建筑工程与市政公用科技示范、绿色施工科技示范、绿色照明科技示范、信息化工程示范。

  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应以技术集成和单项关键、先导性技术工程应用为重点,突出整体效果,具有带动作用。

  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科技示范项目,应符合《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建科[2002]222号)的要求。其中建筑工程科技示范应在开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境保护及信息化技术应用的基础上,突出新型建筑结构体系、复杂施工、地基基础、建筑遮阳等重大专项内容。市政公用科技示范应是城镇水务、环境治理、道路交通等市政公用行业重大工程技术示范。

  绿色施工科技示范项目,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绿色施工的要求,做好施工的全过程管理,积极开展绿色施工技术的创新和应用。

  绿色照明科技示范项目,应在工程建设中,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在保证照明质量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节约资源并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功能完善、特色鲜明,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绿色照明项目。

  信息化工程示范项目,应符合《城市数字化示范应用工程技术导则》的要求。包括数字城市、数字社区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业管理信息化、企业管理信息化示范等。

  选用我部发布的技术公告及重点推广领域的技术,或者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示范工程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

  4.申报国际科技合作类的项目,应有与国外合作机构的合作协议,且协议双方应为独立法人。申报国际科技合作的项目,不重复申报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等项目。

  二、项目申报程序和管理

  科技项目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网址:http://kjxm.mohurd.gov.cn)进行申报、审批、实施和验收等的工作。

  (一)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登录“管理系统”进行注册、填报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试用期间注册填报过2012年科技计划项目信息的单位,不需重新注册,仍然按照原名称和密码登录,如有问题请与“管理系统”技术支持单位联系。项目申报单位填报完成相关内容后即可提交,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单位)审核。

  (二)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和部直属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0]13号)要求,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2013年度科技项目的在线审核、推荐工作。

  (三)各申报单位在线提交的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核通过后,打印申报书及附件一式4份,送主管部门(单位)盖章。各主管部门(单位)将推荐项目名单连同经盖章的申报材料于2013年1月15日前一并报送至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四)“管理系统”受理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

  三、项目研究开发经费和示范工作经费由申报单位自筹。

  四、联系方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联系电话:010—58933282

  “管理系统”技术支持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 李洁

  联系电话:010-8808364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