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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72号)

  《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1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阳宗海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阳宗海保护区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阳宗海是受人工控制的集城镇生活用水和工农业用水为一体的多功能高原淡水湖泊,最高运行水位为1769.90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最低运行水位为1766.15米。

  阳宗海保护区是指昆明市宜良县汤池街道办事处、呈贡区七甸街道办事处和玉溪市澄江县阳宗镇所辖546平方公里的区域,其中阳宗海流域192平方公里的径流区为重点保护区。

  第四条 阳宗海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开发的原则,实现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 阳宗海水体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保护;阳宗海保护区大气质量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保护。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阳宗海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阳宗海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阳宗海保护的综合协调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处理有关阳宗海保护和管理的重大问题,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阳宗海的保护;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兴办科技研发机构,针对阳宗海的保护、治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阳宗海保护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阳宗海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将阳宗海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保护和管理职责;

  (二)建立保护投入和生态补偿的长效机制;

  (三)安排下达综合治理工作任务,建立并组织实施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制、评议考核制、责任追究制;

  (四)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规划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五)负责国土、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条 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阳宗海管委会),由昆明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和管理,对阳宗海保护区实行统一保护、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开发,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与阳宗海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阳宗海保护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保护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负责阳宗海保护区的经济、社会事务和城乡建设等各项行政管理工作,具体办理涉及澄江县阳宗镇的国土、森林资源等审批事项,并按照程序依法报批;

  (四)负责阳宗海保护区水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的保护治理;

  (五)组织开展阳宗海保护、治理和合理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

  (六)负责阳宗海保护区社会管理和为民服务体系的建设;

  (七)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阳宗海管委会在阳宗海保护区内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使水务、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工业、农业、林业、旅游、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民政等部分行政处罚权。

  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工作方案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阳宗海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重点保护区实行分级保护,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为阳宗海水体及最高运行水位1769.90米向外水平延伸100米以内的区域,以及主要入湖河道和两侧外延20米的区域;

  (二)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东西向外水平延伸500米、南北向外水平延伸1200米的区域,以及主要入湖河道两侧20米各外延50米的区域;

  (三)三级保护区为一级、二级保护区以外的阳宗海径流区。

  第十四条 在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河道、沟渠等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

  (二)在河道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三)将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有毒有害废液、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四)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物品的设施;

  (五)堆放、弃置、处理废渣、尾矿、含病原体污染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六)毁林开垦或者违法占用林地资源;

  (七)盗伐、滥伐林木或者破坏与保护水源有关的植被;

  (八)伤害或者猎捕野生动物;

  (九)销售、使用高残农药和含磷洗涤用品;

  (十)损毁、移动界桩,损毁水利、水文、科研、气象、测量、环境监测等设施。

  第十五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除三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和工业项目,新建、扩建陵园、墓地;

  (二)弃置、处理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三)爆破、采矿、取土、挖砂、采石、烧砖瓦;

  (四)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和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排放、倾倒、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五)规模化畜禽养殖、放牧。

  第十六条 在一级保护区内,除二级、三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阳宗海水体、河道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等废弃物;

  (二)新建、改建、扩建与阳宗海保护无关的构筑物、建筑物和设施;

  (三)填湖、围湖、造田、造地;

  (四)在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经营;

  (五)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六)围堰、网箱、围网养殖,暂养水生生物;

  (七)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网具捕捞;

  (八)使用机动船、电动拖网或者污染水体的设施捕捞;

  (九)擅自采捞对净化水质有益的水草和其他水生动植物;

  (十)乱扔垃圾,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十一)在阳宗海水体、河道中清洗生产生活用具、车辆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确需建设的,应当报经昆明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建设项目应当同时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对产生的污水进行预处理后接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水质达到环保标准后,向流域外排放。

  第十七条 阳宗海管委会应当加强重点保护区内环境保护和湿地生态系统建设,在湖滨带建设、管护环湖风景林带;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逐步推行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地,防治水土流失,逐步提高生态修复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十八条 阳宗海保护区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阳宗海管委会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排污总量,加强水质监测,建立水质评价体系,确保水质符合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向阳宗海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经过降温处理,水温、水质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九条 在阳宗海保护区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采取脱硫、脱硝、除尘、防尘等有效措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条 阳宗海保护区内的河道综合整治应当符合河道水系防洪要求,兼顾生态、景观的综合统一,建设生态河堤,种植生态防护林。

  阳宗海管委会应当负责阳宗海保护区内主要出入湖河道截污、治污、疏浚、河道交界断面水质达标等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河道(岸)保洁、绿化、美化等景观改善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底泥资源化的研究和利用工作,推进底泥减量和无害化、资源化处置。

  第二十一条 阳宗海管委会应当对宜林荒山统一规划,组织植树造林,绿化荒山,提高森林覆盖率,保护森林植被、植物资源和野生动物,防治水土流失。

  鼓励社会力量以资金、技术、知识产权等形式参与植树造林、湿地建设等,改善流域生态环境。

  第二十二条 阳宗海管委会应当按照阳宗海保护区有关专项规划,设立阳宗海保护区界桩、路标和安全警示等标牌、标识。

  第二十三条 阳宗海管委会应当优化产业结构及布局,鼓励实施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生态农业和使用清洁能源。

  阳宗海管委会应当建设生产、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削减城镇生活污染,防治面源污染。

  第二十四条 设立阳宗海生态资源补偿费,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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