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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章 施工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对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负责,总承包项目中的园林绿化工程的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包单位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在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到市工程管理站办理园林绿化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绿化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

    (二)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材料;

    (三)承发包安全生产协议;

    (四)相应工程项目综合保险预缴费凭证复印件。

    第二十条(施工项目管理机构) 施工单位应当组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驻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如需兼任其他项目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管理部门同意。

    前款规定的人员应当是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施工组织)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土方开挖工程、脚手架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确认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后实施,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二条(安全防护) 施工单位应将安全文明措施费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材料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选用检疫合格的苗木;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园林绿化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种植土壤等委托进行第三方质量检测。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四条(施工机械要求)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配件,施工单位应当检验其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其中起重机械还应当核验其监督检验证明。

    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由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

    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使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安全使用。

    第二十五条(现场监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落实设计文件中提出的保障质量安全的设计处理措施,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日记等资料收集工作。

    第五章 监理、检测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第二十六条(监理、检测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 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监理单位、检测单位不得与合同履约过程中涉及的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十七条(项目监理机构) 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工作应当配备具有园林绿化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公共绿地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园林绿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每个工程项目应当配备专职驻场监理人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如需兼任其他项目应征得建设单位和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现场质量安全控制) 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对于土方开挖工程、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监理日记制度。

    监理单位应当会同有关单位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一工序施工。

    第二十九条(监理报告)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监理月报、监理专报,报送监督管理部门。

    发现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视情况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

    (一)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要求的;

    (二)不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或者合同约定的要求组织施工;

    (三)未落实安全文明措施;

    (四)施工现场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

    (五)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不到位或资格、数量不符合要求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检测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 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应当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见证取样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

    检测单位应当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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