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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监督管理职责)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责任:

    (一)监督检查国家和本市有关园林绿化工程安全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园林工程各参与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以及保证体系和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生产能力

    (四)查处违反园林绿化建设程序和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行为,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五)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质量监督管理内容)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四)抽查主要材料、绿化设施配件的质量;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六)驻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配置和履行质量职责情况;

    (七)员工的质量教育培训情况;

    (八)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安全监督管理内容)

    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现场驻地、施工作业点(面)、危险品存放地等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

    (二)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生产四类人员培训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的情况;

    (三)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园林绿化工程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情况;

    (四)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五)驻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配置和履行安全职责情况;

    (六)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七)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园林绿化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危险工程及施工作业环节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监督措施)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质量安全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质量、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依法提出相应整改意见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四)可公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质量安全诚信信息,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问题处理)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应当作出如下处理:

    (一)从业单位存在质量、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以书面方式通知存在问题单位限期整改;

    (二)从业单位存在安全事故、质量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整改;

    (三)重大安全事故、质量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中无法保证质量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被检查单位应当落实处理决定,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检查单位。责令停工的,应当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第三十六条(信用档案)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从业单位信用档案,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登录在质量、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中。

    第三十七条(相关责任追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有违反国家或本市建设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相关执法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安全评价)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容易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进行安全评估和监测。

    第三十九条(监管人员管理)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与监督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应当回避。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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