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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蠡湖景区条例

    《无锡市蠡湖景区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12月15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蠡湖景区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蠡湖景区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蠡湖景区范围内规划建设、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蠡湖景区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太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以蠡湖水域为主体的蠡湖景区界线划定,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第三条 蠡湖景区各项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实现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结合。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蠡湖景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景区管理机构)对蠡湖景区实施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并接受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市政公用、水利、农业、公安、城市管理、旅游等有关部门,以及蠡湖景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蠡湖景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景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蠡湖景区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实施计划与景区设计;

    (二)保护管理蠡湖景区资源和公共基础设施;

    (三)建立健全蠡湖景区管理制度,维护正常游览秩序;

    (四)审核有关建设项目和举办活动的申请;

    (五)完善蠡湖景区休闲、旅游配套设施和游览条件;

    (六)受理投诉举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七)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蠡湖景区内自然生态环境、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旅游景观和景区配套设施、设备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对蠡湖景区保护管理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景区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太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是蠡湖景区建设、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的依据。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太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制定蠡湖景区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实施计划与景区设计,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蠡湖景区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实施计划与景区设计应当明确旅游开发容量、功能分区、景观设计、码头泊位等内容,满足游览休闲功能的需要,并突出对景区资源的保护。

    第九条 蠡湖景区内的建设项目不得违反太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建设项目的体量、外观结构、高度、色调等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损坏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危害安全、污染环境、影响防洪、降低水功能区水质、妨碍游览。

    蠡湖景区外围保护地带内各项建设应当与蠡湖景区景观要求相协调,不得损害蠡湖景区自然风景。

    第十条 蠡湖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核、审批等手续。

    第十一条 在蠡湖景区内从事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施工,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植被、水体、地形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清场,恢复周围环境原貌;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景区管理机构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蠡湖景区范围内搭建的临时建(构)筑物及其设施在批准期限届满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并恢复原貌。

    第三章 利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蠡湖景区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按照太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及其功能要求,统筹兼顾,培育景区文化、娱乐休闲、水上运动等特色旅游项目,发挥综合效益。

    第十五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文化(文物)等部门对景区文物古迹、历史遗迹、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遗存以及地形地貌、植被、古树名木等风景资源进行严格保护,并按照职责确定保护目标,制定保护措施,落实保护责任。

    第十六条 蠡湖景区水域内经营性旅游船舶实行总量控制。禁止非经营性船舶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蠡湖景区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实施计划与景区设计设置经营服务网点。

    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蠡湖景区管理规范,在指定的区域、地点依法经营。禁止擅自搭棚、设摊、设点、扩大经营面积。

    第十八条 蠡湖景区内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当与景区管理机构签订协议,并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蠡湖景区保护和管理。

    蠡湖景区水域内旅游项目的经营者,由景区管理机构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

    第十九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太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合理安排蠡湖景区的游览接待容量、游览线路,并划定不同经营性旅游船舶的停泊区域,设置规范的景区标志、界桩、路标和安全警示等标牌、标识。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废弃物收集等便民设施。

    第二十条 在蠡湖景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并依法报有关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设立指引标识;

    (二)砍伐、移植、修剪树木;

    (三)占用、挖掘道路或者绿地,埋设管线。

    第二十一条 蠡湖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乱扔废弃物或者向路面、绿地、水体倾倒污水;

    (二)采摘花果、折损或者刻划树木、倚树搭棚、践踏花坛或者封闭的绿地;

    (三)刻划或者涂污景物、标识标牌、公告栏、画廊,损坏喷水设施、栏杆;

    (四)兜售物品、杂耍卖艺、携犬进入犬只禁入区域、从事迷信活动、擅自宿营;

    (五)在外墙、屋顶、平台设置或者悬挂破坏景观、有碍观瞻的物品;

    (六)燃放孔明灯、在指定区域外烧烤、在禁火区吸烟、擅自营火;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进入蠡湖景区的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清洁,按照规定行驶和在划定的停车区域内有序停放。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游览需要,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在重要节假日前公布临时停车区域。临时停车涉及收费的,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蠡湖景区管理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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