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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蠡湖景区条例

    第四章 水域保护

    第二十四条 市、蠡湖景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蠡湖景区水域的保护,提升蠡湖景区水域水质,改善蠡湖景区水域生态环境。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蠡湖水质。景区管理机构发现蠡湖水质异常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治理。

    第二十六条 蠡湖水位应当维持在合理范围内。水位不足或者超出范围时,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控。

    第二十七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农林等有关部门科学放养、种植保护生态的动物、植物,促进自然生态修复,并采取措施防止外来物种的入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蠡湖景区水域捕捞鱼类等水生动物或者采摘水生植物。

    第二十八条 蠡湖景区应当实施雨污分流,建设、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应当纳入城市污水管网进行集中处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景区管理机构在保障蠡湖水域水质、自然生态环境、人身安全的条件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置垂钓、游泳指定区域。

    禁止在蠡湖景区内非指定区域垂钓、游泳。

    第三十条 蠡湖景区水域内禁止清洗机动车辆、洗涤残留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物品、倾倒废弃物等影响和破坏水环境的行为。蠡湖景区水域内禁止擅自驾驶橡皮艇、充气艇、木船、摩托艇等影响水域管理和水上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搭棚、设摊、设点、扩大经营面积的,由景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景区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向路面或者绿地倾倒污水、采摘花果、折损或者刻划树木、倚树搭棚、践踏花坛或者封闭的绿地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喷水设施、栏杆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赔偿;

    (三)在指定区域外烧烤、在禁火区吸烟、擅自营火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非指定区域垂钓、游泳的,由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有关行政机关、景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蠡湖景区管理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纳入景区管理机构管理的十八湾开放式景区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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