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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建设管理规定(试行)

    第二十一条 各类城市绿地的建筑和景观小品应以经济、实用、安全、美观为原则,建筑风貌应与绿地文化内涵、功能要求、周边环境相协调。接纳游客的城市绿地出入口、道路、铺装场地及其他设施应设置无障碍设施,确保残疾人员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地内有文物价值或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要保留,并划定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做好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化建设

    (一)应保证稳定良好的水源,采用节水灌溉方式进行灌溉。应考虑雨雪水的收集、储存和利用,绿地应低于道路路面5-8厘米。应符合种植土壤要求,严禁建筑垃圾和有害物质的混入,种植土要求总含盐量不超过1G/kg,PH值为6.0-7.5。凡不符合要求的要对其进行改良,以满足植物正常生长要求;

    (二)灌溉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根据绿地类型和植物灌溉标准进行建设。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化建设验收

    (一)绿化验收时间应符合下列标准:

    1.新种植的乔木、灌木、攀缘植物,应在一个生长周期满后方可验收;

    2.地被植物应在当年成活后,郁闭度达到80%以上进行验收;

    3.一、二年生花卉及观叶植物,应在种植l5天后进行验收;

    4.春季种植的宿根花卉、球根花卉,应在当年发芽出土后进行验收。秋季种植的应在第二年春季发芽出土后验收。

    (二)绿化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标准:

    1.种植材料、种植土和肥料等,均应在种植前按其规格、质量进行验收;

    2.乔、灌木的成活率应达到98%以上;

    3.强酸性土、强碱性土及干旱地区,各类树木成活率不应低于85%以上;

    4.花卉种植地应无杂草、无枯黄,各种花卉生长茂盛,种植成活率应达到95%以上;

    5.草坪无杂草、无枯黄,种植覆盖率应达到95%以上;

    6.绿地整洁,表面平整;

    7.种植的植物材料整形修剪应符合设计要求;

    8.绿地附属设施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1)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化管理

    (一)绿地的管理应符合以下标准:

    1.及时清理垃圾、施肥、修剪,发现枯干死树应及时清理补植,按照现有植物品种和规格进行补植,以达到绿化整齐协调的要求;

    2.灌溉设施应齐备完好,不发生跑、冒、滴、漏现象,一旦发现损坏应及时修理和补充,管道维修后及时恢复绿地;

    3.施生物有机肥:新植乔木两年1次,其他乔木一年2次,一般20千克/株,根据树木的种类和生长情况而定,统一管理。根据不同生长季节的天气情况、不同植物种类和树龄在每年的春、秋季重点施肥2-3次。种植三年以内的乔木和树穴植被的乔木要适当增加施肥量和次数;

    4.春季病虫开始活动之前刮除老树皮涂白,及时清理带病虫的落叶、杂草等,消灭病源、虫源,防止病虫扩散、蔓延。应加强病虫检查,发现主要病虫害应根据虫情预报及时采取防治措施。

    (二)尽量使用机械除雪设备与人工除雪措施。使用融雪剂应选择对环境影响小的融雪剂,施洒(撒)的融雪剂应距车行道外侧道牙1.5米以上,严禁将含有融雪剂的冰雪堆放在绿地和树池内,减少融雪剂对行道树和绿地造成的不良影响;

    (三)冬季应对不耐寒植物进行防寒处理,对灌溉管网用真空泵排空水分,防止冻裂。

    第二十六条 公园绿地

    (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全市性公园、区域性公园、社区公园、居住区公园、小区游园、专类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风景名胜公园、游乐公园、其他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等;

    (二)禁止在城市公共绿地区域内的草坪和有林地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在城市公共绿地内的其他区域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依法办理营业手续后,按规定在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

    (三)按照《乌鲁木齐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规划》,公园绿地必须结合绿地布局设置专用防灾、救灾设施和避难场地。

    第二十七条 道路绿地

    (一)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道路绿化纳入城市道路规划和用地范围,其中新建主干道两侧绿化带宽度各不少于50米,次干道两侧绿化带宽度各不少于30米,每隔2公里左右建设一处面积不小于10000平方米、结合防灾避险设施的街心小公园或小型绿色广场,逐步形成“宽林带、乔灌花、高密植、看不透”的城市景观;

    (二)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的要求:

    1.被人行横道或道路出入口断开的分车绿带,其端部应采取通透式配置;

    2.中间分车绿带植物应起到防眩光作用;

    3.当两侧分车绿带上设计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及行人过街安全岛时,两边5米范围内的植物应采用通透式设计;

    4.交通岛周边的植物配置宜增强导向作用,在行车视距范围内应采用通透式配置;

    5.十字交叉、匝道和干道的汇合处不宜种植遮挡视线的树木,可种植矮小的花灌木、绿篱等,但要控制其高度,不得超过0.8米;

    6.隧道口、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设施周边,汽车行驶方向的植物不能遮挡视线,要保证司机视线的通透,在交通标志前或桥梁、涵洞前后5米内禁止栽植高于1.2米的乔灌木;

    7.停车场绿化规划设计应有利于汽车的集散,不妨碍各种指示牌、交通标志的视线;应选择遮荫效果较好,抗性强的植物,并以落叶期较集中的落叶树为主。其树木枝下高度应符合停车位净高度的规定:小型汽车为2.5米;中型汽车为3.5米;载货汽车为4.5米。

    (三)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并应满足植物所需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在绿带上方设置架空线时,应保证架空线下有不小于9米的树木生长空间,架空线下配置的乔木应选择开放形树冠或耐修剪的树种;

    (四)道路绿化应以乔木为主,合理密植,多品种复层种植的方式体现植物群落效益和景观效果,不得裸露土壤,有种植池的,在池内可种植耐荫植物或者设置树池篦子。各类道路绿地中的栏杆、墙体、构筑物等,在满足行车安全的前提下应进行垂直绿化,规划设计时应预留种植带;

    (五)道路绿化景观应尽量做到各具特色、一路一景。为丰富道路绿化景观,可设置园林小品、雕塑、植物立体造型等;

    (六)路侧绿带规划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建筑物与道路红线重合时,路侧绿带设计应考虑周边建筑物的需求,美化建筑,尽量不影响建筑使用功能,如采光、通风等;

    2.路侧绿带宽度大于8米时,可设计成开放式绿地。开放式绿地中,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该段绿带总面积的70%。路侧绿带与毗邻的其他绿地一起辟为街旁游园时,其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48)的规定;

    3.干线性道路的路侧绿带设计:由于道路的车流量大,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大,路侧绿带应以防护绿地形式栽植。植物必须选择抗污染能力强;适应当地气候,抗旱性强;根系发达、扩展性强;耐瘠薄、耐粗放管理;种子丰富,发芽力强,容易更新;绿期长,多年生;育苗容易并能大量繁殖;播种栽植时期较长的树种;

    4.路侧绿地经过现有绿地,尤其是自然环境良好的生态型绿地时,植物应选择与原有树种相同或风格协调的树种;

    5.滨河道的路侧绿带,可设计成适于休息、活动的带状公园,适当布置一些活动、休闲设施,且绿带上的绿化设计应在道路和水面之间留出透景线。

    (七)位于桥底的街旁绿地可选择攀缘植物装饰桥柱等构筑物;桥底植物配置应选择较耐荫植物;阳光比较充足的位置可种植一些观赏性强的植物;

    (八)高速公路、快速路出入口为利于汽车加减速度及驶入驶出,回转车灯时不妨碍司机的视线等,应栽植引导视线的树木。在驶出部位利用缩小视界的方法,间接引导驾驶员减低车速,改变其心理状态,增强安全系数;

    (九)行道树树干中心至路沿石外侧距离不应小于0.75米。中间分车绿带如进行绿篱式栽植或种植灌木球,灌木球株距不得大于冠幅的5倍。如进行绿篱图案式种植时,应图案简洁,符合汽车视角,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植物色彩明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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