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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绿道管理办法
    《日照市绿道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15日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同道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绿道建设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绿道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道是指一种线性绿色开敞空间,以倡导绿色、低碳、环保的出行和休闲方式为目的,通常沿城市道路、海岸河滨、溪谷、山脊等自然和人工廊道建立,连接主要的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古迹和城乡居住区等,供行人和自行车进入的景观游憩线路。

    绿道按照位置和目标功能划分为市域绿道、城市绿道和社区绿道:

    (一)市域绿道是指连接中心城区与莒县、五莲县城区并串联市域内重要风景区,对市域生态绿地保护和生态网络体系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绿道。

    (二)城市绿道是指连接城市重要功能组团和景观节点,并与市域绿道、社区绿道相连通的绿道。

    (三)社区绿道是指连接城市重要功能组团内重点片区和社区公共空间的绿道。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绿道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绿道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绿道规划建设总体实施方案和绿道规划建设技术指引,研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开展绿道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绿道建设的重大问题。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绿道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绿道管理部门、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日照国际海洋城管委按照市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城区范围内的绿道建设实施工作。

    各区县政府应当明确绿道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绿道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接受市绿道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绿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标识、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绿道建设和管理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鼓励社会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出资参与绿道建设和养护。

    第七条 鼓励社会公众、企业通过公益植树、认捐、认养和认管等多种形式,参与绿道建设与养护。对于通过捐赠形式参与绿道养护的企业,可以在绿道设施上增加企业标识和宣传语。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绿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劝阻、投诉和控告破坏绿道及其附属设施和影响绿道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 绿道规划由市绿道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绿道规划应当结合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要求,划定市域绿道的控制区。

    第十一条 因重大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需要,确需对绿道控制区进行局部调整的,应当按规划批准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绿道建设应当依托现有的道路、山体、水系、绿地等自然环境,与公园、风景名胜区、历史古迹、居民聚居点等建设相结合,发挥绿道连通自然生态和历史人文节点的作用。

    市域绿道、城市绿道和社区绿道应当互相连通,形成结构合理、衔接有序的绿道网络。

    绿道网应当与公共交通网相衔接,并逐步完善交通换乘系统,提高绿道的可达性。

    第十三条 除以下绿道配套服务设施外,绿道控制区内禁止建设其他与绿道功能无关的项目和设施:

    (一)交通衔接设施,包括衔接设施、停车设施;

    (二)服务设施,包括管理设施、商业服务设施、游憩设施、科普教育设施、安全保障设施、环境卫生设施;

    (三)基础设施,包括水、电、通讯、防灾设施;

    (四)标识系统,包括信息标志、交通标志、规章标志和警示标志。

    第十四条 绿道控制区范围内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可以根据需要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产权或者功能置换。

    第十五条 绿道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规划和有关建设标准同步建设绿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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