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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依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第100号令)、《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2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通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 市规划、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交通运输、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确定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园林)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自然地貌以及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予以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和附属绿地等;

    (二)河流、湿地和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七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由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现有绿线控制图,并明确管理单位。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规划绿地,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规划绿线控制图。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划绿线控制图,编制分期实施计划。

    第八条 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按既定程序调整: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对绿地布局进行调整的;

    (二)因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调整的;

    (三)其他确需调整的情形。

    城市绿线调整应当遵循绿地总量平衡的原则。

    第九条 对城市居住区绿线进行调整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十条 经批准和调整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在已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因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地、损毁绿化或者改变其用地性质的,市规划、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查和论证,并责成建设单位落实补救措施。

    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者拆除。

    第十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绿化总平面布置方案,并会同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加盖绿色图章;审查不合格的,指导建设单位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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