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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义务植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增强公民国土绿化意‍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义务植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义务植树,是指适龄公民为国土绿化无‍报酬地完成规定劳动量的植树任务,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整‍地、育苗、抚育、管护等绿化任务。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公民是指男18至60周岁、女‍18至55周岁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参加义务植树‍劳动。

    已满11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有组织的参加以保护生态环境为主的绿化活动或者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

    对法定不承担植树义务而自愿参加义务植树的,应当予以鼓‍励。

    第四条适龄公民每人每年应当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义‍务完成相当于一至二个劳动日的义务植树相关活动。

    第五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义务植树组织领导工作,并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市、旗县(区)绿化委员会组织编制全民义务植树规划,市、‍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编制义务植树年度实施计划。

    第六条义务植树按下列规定组织实施:

    (一)市绿化委员会负责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及驻市单位的义务植树工作。

    (二)临河区绿化委员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区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农村居民‍的义务植树工作。

    (三)其它旗县及农垦局绿化委员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义‍务植树工作。

    (四)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义务植树工作。‍

    第七条单位职工由本单位负责组织参加义务植树活动。‍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农村居民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第八条实行义务植树基地化。临河区在城区20公里范围以‍内创建义务植树基地,其它旗县在旗县所在地10公里范围以内‍创建义务植树基地,有条件的镇(苏木)在镇(苏木)所在地5‍公里范围以内创建义务植树基地,有条件的村(嘎查)在村(嘎‍查)所在地2公里范围以内创建义务植树基地。

    第九条各旗县区及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提供义务植树基地‍所用土地并负责渠系配套、土地改造等基础设施工程。

    旗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种苗,并保证种苗质量。

    林业和园林部门负责技术指导。‍新闻媒体单位负责宣传报道。‍

    第十条每年的四月份为全市义务植树月。‍

    第十一条市、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义务植树年度‍实施计划、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各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总数,将义务‍植树任务书下达到单位,任务书主要包括义务植树具体时间、地‍点、任务量等,并在媒体上公布义务植树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报‍名电话。

    第十二条实行义务植树责任制。各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义务植树的责任人,义务植树的任务一定三年不变,责任单位‍负责栽植、管护、成活。

    第十三条义务植树检查验收及后期管护‍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辖区内义务植树的成活率、保‍存率和抚育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要求:当年成活率达到85%以上,第二年进行补植抚育,第‍三年保存率达到80%以上。

    义务栽植验收合格的林木,由林权单位或委托个人管护。‍

    第十四条义务植树履责形式及核算方式

    ‍1、栽植三至五棵树。

    2、认养乔木三株或绿地六平米或抚育幼林20株算一株植树‍任务。

    3、交绿化费50元折合三至五棵义务植树。

    4、其它履责形式。

    第十五条在国有土地上栽植的树木,林权归使用或管理土‍地的单位所有;在集体土地上栽植的树木,林权归集体所有。尚‍未确认土地使用权的,由所在旗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另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以协议或合同约定为准。

    采伐、更新、变更义务栽植的林木,改造义务植树建造的绿‍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在义务植树活动中成绩显著或者捐资支持义务植‍树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七条义务植树责任单位未按规定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或‍拒不缴纳绿化费的,由绿化委员会在市级媒体通报批评;逾期仍‍不完成的,由绿化委员会依法予以应缴绿化费二倍罚款的处罚;‍拒不执行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