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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布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按照《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建城[2005]16号)规定,经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审查推荐和我部组织专家评审,批准山东省寿光市滨河城市湿地公园、新疆农六师五家渠市青格达湖湿地公园为国家城市湿地公园。

  希望被批准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坚持“重在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良性发展”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建立健全保护管理机构,按照《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导则(试行)》(建城[2005]97号)编制保护规划,划定保护范围,严格保护管理。

  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和跟踪监督,切实做好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维护城市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特性、基本功能和生态平衡,提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湿地保护意识,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