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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的审查工作,提高总体规划成果的统一性和规范性,依据《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我部研究制定了《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