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的通知
建城〔2013〕14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的审查工作,提高总体规划成果的统一性和规范性,依据《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我部研究制定了《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3年10月11日
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
依据《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上报成果作出如下规定。
一、文本内容
(一)总体部分
1.总则
包括规划目的、规划依据、规划原则、规划期限等内容。
2.范围与性质
(1)明确风景名胜区面积,界定风景名胜区范围和四至经纬度,描述风景名胜区边界,风景名胜区范围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设立及规划审批范围保持基本一致;
(2)明确核心景区面积,界定核心景区范围和四至经纬度,描述核心景区边界,核心景区面积占风景名胜区面积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3)性质表述应当明确风景名胜区的资源特征、主要功能和级别三方面内容。
3.风景名胜资源评价
(1)阐述风景名胜区的资源类型和基本特征;
(2)列出景点评价简表,明确风景名胜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宗教活动场所;
(3)提出风景名胜区资源总体评价结论。
4.规划目标、容量与规模
(1)规划目标包括资源保护、旅游发展、居民社会三方面内容;
(2)游客容量包括风景名胜区的日容量、极限容量及重要景区景点的日容量、极限容量;
(3)发展规模包括游客规模、建设用地规模、旅游床位规模、居民人口规模、服务人口规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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