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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的通知
5.功能结构与空间布局 (1)明确特别保护、风景游赏、旅游服务、发展控制等不同功能分区及界线,功能分区应与保护级别分区和管理相衔接; (2)提出总体布局和空间结构。 (二)专项规划部分 1.保护培育规划 (1)划定特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范围,提出相应保护措施和开发利用强度控制规定,必要时,可划定外围保护地带,提出控制协调要求; (2)对涉及的野生动物、森林植被、自然水体、地质遗迹、文物古迹、古镇古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提出分项保护措施和规定; (3)提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2.风景游赏规划 (1)提出景区规划要求,包括景区范围、景观特色、游赏主题、景观构思等内容; (2)提出景点规划要求; (3)提出游赏活动项目与游线组织。 3.典型景观规划 结合特色景观进行植物、水体、地质、建筑、史迹、村落等典型景观规划。 4.旅游设施规划 (1)提出旅游设施的布局、分级和配置要求,明确旅游床位规模与分布; (2)提出旅游设施用地规模、分布、位置与建设要求; (3)明确主要入口区和游客中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设置和展示要求。 5.居民社会调控与经济发展引导规划 (1)明确居民人口规模与分布; (2)提出居民点分类调控措施(搬迁、缩小、控制、聚居),提出核心景区人口疏解和村镇建设调控措施; (3)确定居民社会用地规模、分布与建设要求; (4)提出居民社会协调发展措施,保障居民合法权益; (5)提出经济发展引导与产业结构调整措施。 6.道路交通规划 (1)明确风景名胜区对外交通联系及出入口布局; (2)确定各级车行道、游步道及其他游览道路的路线和控制宽度,明确水上交通码头的位置和控制要求,涉及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应当明确建设与景观控制要求和生态保护措施,并另附专题论证报告; (3)确定停车场分布与规模,提出旅游交通组织措施。 7.基础工程规划 (1)确定给排水设施的布局、规模、水源、管网及污水处理要求等内容; (2)确定供电通讯设施的服务区域、容量和网络布局等内容; (3)提出垃圾收集转运、公厕及处理设施等环卫设施布局和安排。 8.安全防灾规划 (1)提出综合防灾设施(游客安全、消防、防洪、抗震、地质灾害防治、森林防火、应急避险)布局和安排; (2)提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要求和游客调控措施建议。 9.城市发展协调规划(涉及城市规划区的总体规划编制) (1)协调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城市建设发展关系,提出协调发展措施和建设控制要求; (2)明确与城市绿线、蓝线、紫线、黄线(四线)的关系,提出规划协调措施; (3)提出风景名胜区外围建设用地的控制要求和协调发展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