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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命名第六批(2012年度)国家节水型城市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务厅、水务局、市政管委)、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有关城市人民政府:

  按照《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建城﹝2012﹞57号)的规定,在有关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初步考核的基础上,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预审、现场考核、综合评审及公示,决定命名宜兴等7个城市(县城)为第六批(2012年度)国家节水型城市(县城),现予通报。

  希望获得命名的城市继续加强城市节水工作,巩固和发展城市节水工作成果,切实发挥示范作用;其他城市要以国家节水型城市为榜样,对照《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积极开展节水型城市的创建工作,促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增强市民节水意识,进一步改善城市水环境,努力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附件:第六批(2012年度)国家节水型城市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4月15日

 

附件

第六批(2012年度)国家节水型城市名单

    一、国家节水型城市:

    安徽省池州市

    河南省许昌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北海市

    江苏省宜兴市

    云南省安宁市

    二、国家节水型县城(试点):

    浙江省长兴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