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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绿线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及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风景名胜和水源地等生态控制区。

第二十九条 城市绿线由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城乡建设、国土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城市现有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绿线实施的管理工作,对划定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登记造册、存档,同时建立有效的保护体系。

第三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等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针对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规定附属绿地的绿化率控制指标、绿化用地界限及具体坐标。

第三十二条下列区域应当界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

(二)规划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水塘、湖泊、山坡、林地以及不宜建设的荒地、湿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

(四)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原生林植被及园林文物、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五)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三十三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者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保证绿化的效果。

第三十四条城市绿化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城市绿线内不得新建不符合城市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城市绿线内现有的不符合城市绿化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限期予以拆除。

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改变绿化用地性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下列标准缴纳绿化补偿费(包括绿地征拆、绿化工程、一年绿化养护等费用):二环路以内的按照每平方米2万~3万元缴纳绿化补偿费;二环路至绕城高速路之间的按照每平方米1万~2万元缴纳绿化补偿费;绕城高速路以外的按照每平方米8000~1万元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三十五条在绿线范围内移植树木,属生产绿地生产和销售需要移植树木的,应当保证生产绿地内腾出的土地闲置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因规划调整需要进行树木抚育更新、绿地改造的,应当经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超越资质等级或者无资质证书承揽绿化工程设计施工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超过批准临时占用绿地限期的,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还绿地,处以绿化补偿费的2~3倍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第(二)、(三)、(五)、(六)项行为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第(一)、(四)项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迁移、砍伐、修剪树木或者损害其他绿化植被的,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砍伐、移植或者修剪的树木在10棵以下的,处以树木赔偿费2~3倍罚款;

(二)砍伐、移植或者修剪的树木在10棵以上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5倍罚款;

(三)损坏草花、地被等绿化植物的,处以赔偿费3~5倍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树木保护范围内,有影响古树名木或者重点保护树木正常生长行为的,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砍伐或者毁坏致死古树名木或者重点保护树木的,依法予以赔偿,处以古树名木或者重点保护树木评估价值的3—7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城市绿化及其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还绿地,擅自占用绿地或者绿线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被占绿地绿化补偿费的2~3倍罚款;占用绿地或者绿线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处以被占绿地绿化补偿费的3~5倍罚款。

第四十三条 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旗、县的城镇绿化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 年月日起施行。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同时废止。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修订草案)》,现将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草案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请各部门、各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提出修改意见,截止日期为:2013年5月15日。

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3年4月26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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