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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专家库的通知

建市资函[2013]4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北京市规委,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武警交通指挥部,武警水电指挥部,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学会、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规范企业资质管理,完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专家评审制度,根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专家管理办法》(建办市[2013]18号,以下简称《专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我司决定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专家库重新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要求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学会、联合会)作为推荐单位均可根据《专家管理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及程序推荐符合要求的审查专家。

  此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均需由推荐单位按《专家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的有关程序推荐。

  二、推荐范围

  (一)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武警交通指挥部、武警水电指挥部本地区或本部门从事建设工程管理或企业资质管理的专业人员;

  (二)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及下属企业从事建设工程管理或企业资质管理的专业人员;

  (三)有关行业协会(学会、联合会)从事建设工程管理或企业资质管理的专业人员。

  三、推荐条件

  (一)坚持原则,遵纪守法,认真负责,廉洁公正,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二)熟悉《行政许可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标准;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10年或从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3年以上;

  (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35周岁至60周岁期间,熟练使用电脑,能适应审查工作需要;

  (五)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职称和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年限的要求可适当放宽,但须从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2年以上,且年龄不低于30周岁。

  四、推荐方式

  (一)各推荐单位需按照《专家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的要求,对拟推荐的审查专家人选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签署初审意见,并对推荐人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各推荐单位需于2013年7月8日前,填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专家推荐单位回执》(以下简称《回执》,见附件1),并加盖公章返回我司。

  (三)各推荐单位需于2013年7月22日前,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专家推荐系统中完成推荐专家基本情况的网上填报工作,具体网上填报办法另行通知。

  (四)各推荐单位在完成专家人员推荐公示程序后,对公示无异议的专家,应于2013年7月22日前报送《建设工程资质审查专家推荐表》(附件2)一式两份至我部。

  (五)各推荐单位按照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资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工程设计施工资质分类推荐审查专家。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的每类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6人,具体名额分配表见附件3。

  联 系 人: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 米 凯 杨然然

  联系电话:010-58933487 58934319(传真)

  附件: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专家推荐单位回执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专家推荐表

     3.推荐单位名额分配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3年6月19日

     
    附件下载: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