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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

第二十五章 健全城镇住房制度

  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推动形成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房价与消费能力基本适应的住房供需格局,有效保障城镇常住人口的合理住房需求。

  ——健全住房供应体系。加快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对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保障性住房,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稳定增加商品住房供应,大力发展二手房市场和住房租赁市场,推进住房供应主体多元化,满足市场多样化住房需求。

  ——健全保障性住房制度。建立各级财政保障性住房稳定投入机制,严格执行商品房配建保障性住房政策,完善租赁补贴制度,通过收购、改建、租赁等方式有效扩大保障性住房供给。加大力度推进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积极稳妥推进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稳步有序推进在县城和小城镇开展农村房屋与保障房置换试点。全面推进“三房合一,租售并举”,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制定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保障性住房配租政策和监管程序,严格准入和退出制度,提高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和运营效率。

  ——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长效机制。按照国家调整完善住房、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要求,构建房地产市场有效调控机制。各城市要编制城市住房发展规划,确定住房建设总量、结构和布局。确保住房用地稳定供应,完善住房用地供应机制,保障性住房用地应保尽保,优先安排政策性商品住房用地,合理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严格控制大户型高档商品住房用地。按照差别化的住房税收、信贷等政策要求,支持合理自住需求,抑制投机投资需求。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现与全国住房信息联网。

  第二十六章 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完善推动城镇化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体制机制,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建立生态文明考核评价机制。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城镇化发展评价体系,完善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

  ——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对森林、山岭、荒地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健全能源、水、土地节约集约使用制度。

  ——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落实用途管制。按照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加快完善城镇化地区、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空间开发管控制度,实施差别化财政、投资、产业、土地、人口、环境、考核等政策。强化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

  ——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坚持使用资源付费和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按照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原则,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等阶梯价格制度。制定并完善生态补偿方面的政策法规,切实加大生态补偿投入力度,扩大生态补偿范围,提高生态补偿标准。

  ——建立资源环境产权交易机制。发展环保市场,推行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在开展交易基础上,加快建立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实行最严格的环境监管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制定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建立区域间环境联防联控机制,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生态破坏、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第二十七章 推进行政区划和管理创新

  优化行政层级和行政区划设置,合理增设城市建制,形成设置科学、布局合理、服务高效的行政区划和行政管理体制。

  ——适时调整行政区划。优化行政区划设置,完善城市空间结构和布局,支持条件成熟的地方撤县设市、撤县改区,推动具备条件的乡撤乡设镇。

  ——完善行政管理体制。逐步改变按行政等级配置公共资源的管理体制,简化行政层级,优化行政区规模和管理幅度。合理设置市、县、镇政府职责和机构人员编制。探索对经济总量大、人口集聚多的小城镇,赋予相应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稳步推进省直管县(市)体制改革。选择若干个区位条件较好、人口较多、经济实力较强、离设区市行政中心较远、有利于先行先试、能够形成区域经济新的增长极的县(市)开展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赋予设区市政府享有的行政审批、计划申报、规划编制、行业监管等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扩大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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