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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

第九篇 实施保障

  本规划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抢抓机遇、锐意进取、开拓创新、攻坚克难,充分调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规划目标和任务如期完成。

  第二十八章 统筹协调推进

  建立完善工作机构和协调机制,合理确定各级政府和部门职责分工,强化省级层面的制度设计,加强重大政策统筹协调,破解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省发展改革委要牵头推进规划实施和相关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工作进展情况。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提高服务水平,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保障措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全面贯彻落实本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城镇化规划和具体政策措施。大力培养使用一批专家型城市管理干部,提高城镇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章 形成政策合力

  根据本规划制定城镇化发展配套政策,建立健全地方法规和标准体系。建立部门间政策实施协调机制,确保人口、土地、投融资、住房、生态环境等多个领域的改革与政策形成合力。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交通规划、生态环保规划等要落实本规划要求,其他专项规划要加强与本规划的衔接协调。各级财政要设立新型城镇化引导资金,逐步加大对城镇化工作的支持力度。抓紧解决已经形成普遍共识的问题,如长期进城务工经商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市棚户区改造、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中小城市发展等。

  第三十章 推进开放创新

  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理念、技术和管理经验,依托中欧城镇伙伴关系等合作平台,加强城镇化战略、城市规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以及公共服务体系等方面交流合作。选择若干市县开展新型城镇化试点,重点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多元化可持续的城镇化投融资机制、建立创新行政管理降低行政成本的设市设区模式、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等方面进行探索。继续推进创新城市、智慧城市、低碳城镇试点。

  第三十一章 开展监测评估

  加强城镇化统计工作,建立健全体现城镇化水平、基本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资源环境等方面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和统计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规范统计口径、统计标准和统计制度方法。加快制定城镇化发展监测评估体系,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推进城镇化工作实施动态监测与跟踪分析。开展规划中期评估和专项监测,推动本规划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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