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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要求,我部已取消注册城市规划师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规〔2003〕47号)。城市规划师的注册及相关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承担,我部对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