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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doc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2016年1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