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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财政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财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保护管理工作,针对新时期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保护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对《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要求,及时落实好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进一步做好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切实将国家级公益林落实到小班地块,并据此更新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等档案资料。在此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国家级公益林的范围。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的小班属性数据和矢量数据,应当与当地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相衔接。要严格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规范开展国家级公益林动态调整和保护管理工作,严禁随意调整国家级公益林范围,违规使用国家级公益林林地。

    更新后的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等数据资料,由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于2017年12月31日前报送至国家林业局。

    特此通知。

    附件:

    1.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rar 

    2.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rar 

    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

    201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