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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7]77号),现组织开展2017年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示范城市。

    1.具有较好的经济、建筑科技和市场发展等条件;

    2.具备装配式建筑发展基础,包括有较好的产业基础、标准化水平和生产能力,拥有5个以上装配式建筑开发、设计、施工企业和3个以上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以及10个以上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等;

    3.制定了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有较高的发展目标和任务;

    4.有明确的装配式建筑发展支持政策、专项管理机制和保障措施;

    5.本地区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质量事故;

    6、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二)产业基地。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较强的装配式建筑产业能力;

    3.具有先进成熟的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体系,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水平高;

    4.管理规范,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市场信誉良好,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质量事故;

    5.设计、施工类企业应承担过10万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部品部件生产类企业的产品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中应用,科技研发类企业应主持过3项及以上的国家或省部级装配式建筑相关科研项目,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6.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二、申报及评审要求

    (一)申请示范的城市填写《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申请表》(附件1)和《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实施方案》(框架见附件2),报当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申请产业基地的企业填写《装配式产业基地申请表》(附件3)和《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框架见附件4),并将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相关证书一并报当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建科[2017]77号文件规定的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的申报条件、评审内容和要求,对申请示范的城市和企业进行评审。

    三、复核及认定要求

    (一)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已通过评审的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名单及相关材料。推荐材料包括: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函(明确推荐先后顺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盖章后的申请表、专家评审意见、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他相关材料等。

    (二)我司委托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复核各省(区、市)推荐的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的报送材料,必要时组织专家和有关管理部门对推荐的城市和产业基地进行现场复核。

    (三)复核通过的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名单经住房城乡建设部认定后公布,并纳入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城市和企业不予认定。

    四、其他要求

    (一)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于2017年6月25日前(以邮戳时间为准)将推荐材料寄送我司装配式建筑与墙材革新处,逾期不予受理。

    (二)联系方式。

    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装配式建筑与墙材革新处,邮编:100835,联系电话:010-5893456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2017年6月5日

    

    附件: 

    1.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申请表.doc 

    2.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实施方案(框架).doc 

    3.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申请表.doc 

    4.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框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