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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发展改革委,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家节水行动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全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加强对城市节水工作的指导,规范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修订了《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做好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复查和日常管理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原《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建城[2012]57号)同时废止。

    2018年度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日期延长至8月31日。

    联系电话: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010-58934352

    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司010-68505593

    附件:1.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

    2.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2月13日